为何在第三题这里属于企业终止经营方式,而第六题就不属于终止经营?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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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注会宝宝你好,第六题C选项,主要从事放贷业务的公司,贷款期还没有结束,主要业务还没有出售,所以不能作为终止经营;第三题B主要业务是药品批发,已经出售,所以可以作为终止经营,继续加油,棒棒哒~~~
D有关部分企业经营方式的条件的,是在说强调什么?
王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的同学你好~d按照字面理解即可,既然不准备用了,也就是不准备继续经营下去了,停用的时候就作为终止经营列报。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到你^_^
此题若是C的这种情况,属于企业经营方式中的正常经营行为吗?
王老师
老师已回答
奋斗在做题一线的同学,你好!不是正常经营,是自我服务,不算增值税中的经营~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和老师交流,老师不是万能的,没有老师带路却是万万不能的,老师陪伴同学一起度过充实的考试季!~
企业经营方式中的内部分析怎么理解?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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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同学,你好~,D选项说的研发能力,研发能力是内部因素分析,而题中成功关键因素分析是外部分析。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你理解!务必注意防护,少出门、多学习哦~我们共克时艰,加油!!
为什么说该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较安全,从哪里可以看出来?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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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员,您好。你可以参考一下教材8-4例题上边那个表格:西方国家企业经营安全程度评价标准,安全边际率在20%-30%为较安全,本题中安全边际率=1-保本作业率=25%,所以是经营较安全的。
涉及企业经营方式中的这个经营活动如何理解?
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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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经营活动才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啊!而且企业的筹资能力也是由企业的经营活动决定的,举个例子,没有一家银行会把资金借给一家完全没有能力炼出钢铁的钢铁厂,不是吗?
经营公司的留置和定金为什么不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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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这个问题问得好!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这两种担保方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依《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因担保人与债权人间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纵因其他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亦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可见,无论如何“设计”,也无法将法定的留置权作为约定的反担保措施来使用。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无从具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纵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亦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故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祝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