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号准则,规范的债权债务有那些,请列全?
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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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1、“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2、 “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3、 “交易性金融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5、“应收票据”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6、 “应收账款”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应收取的款项。7、“应收利息”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的贷款、各类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债权投资”科目核算。8、“其他应收款”本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9、“坏账准备”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10、“贷款”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11、“贷款损失准备”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12、将“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改为“1501 债权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本科目可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13、将“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改为“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14、“1503 其他债权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15、“150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16、“交易性金融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负债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17、“应付票据”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18、“应付账款”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保险)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19、“长期借款”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 1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借款。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20、“应付债券”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本科目可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21、“应付利息”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22、“衍生工具”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不在本科目核算。
债务人和全体债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和和解重整有啥区别?
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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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同学,你好~为规范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破产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了破产程序转换限制,指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但是否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务人企业就只能被清算注销,不能再获生存机会,尤其是在《破产会议纪要》出台之后?法律规定并非如此。我们还可以借助破产法上的民事和解规定解决企业的挽救问题。企业破产法在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了破产强制和解的同时,还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民事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为:适用的程序阶段不同。强制和解只能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适用,而民事和解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全程适用,法律没有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的截止适用期限。这样好理解吗~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继续加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