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怎么理解D选项,可以详细解释说明一下吗?
王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那么根据题意,选项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是符合要求的;选项B,董事人数不足3人,当不足5人时就需要召开了,那么不足3人更要召开了;选项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该是10%以上,错误;选项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2/3时,当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就要召开的,现在都已经2/3了,更要召开;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同学理解(*╹▽╹*),老师全程陪伴你哟,加油ヾ(◍°∇°◍)ノ゙
2021-05-20 15: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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