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同学 2019-11-08 16:47:00 250

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两者处理方式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别?我不明白

关于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增值税处理中,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集体福利时,均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但我有不明白的点是:

1) 作为领用自产商品用于产房建设时是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虽也是视同销售处理却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结转成本。

两者处理方式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别,为什么将自产商品用于厂房建设时不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请老师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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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沈老师
职称: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2019-11-08 16:52:00

关于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问题,

同学你好!

对于职工福利,《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可以说是约定的规矩。

至于用于产房建设,可以认为由于相关产品的利益最终形成了固定资产留在了企业内部,所以并未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相应的不做收入确认,只是按照税法要求确认了相应的销项税。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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