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丧失票据权利

来源:高顿财经 王惟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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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惟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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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当发生付款、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况时,会丧失票据权利。
  一、什么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钱债权。它是票据债权人只凭票据就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4条明确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不同于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票据权利以外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的权利。它分为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与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前者如空白票据补充权、更改权、涂销权等,后者如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丧失救济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有学者将它称为“辅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都是因票据而发生的权利,都由票据法加以规定,但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为了便于区别,通常又把票据权利称为票据上的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产生的依据不同。票据权利产生的依据是票据行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属票据固有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乃是基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权利,因而不是票据固有的权利,可以离开票据而存在。但是,票据法上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须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只有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这个方面看,票据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的基础。
  二是目的不同。票据权利以直接获取一定的票据金额为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不以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的作用,主要在于保障票据权利的正常行使,使票据权利人能顺利地实现其票据权利,以及票据权利不能正常行使时使持票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还在于保证票据债务人因其他票据关系人的过失而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票据权利表现在票据上,须凭票据才能行使,行使该权利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不表现在票据上,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不以提示票据作为必要条件。有关的票据关系人不提示票据或者不占有票据,也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相对的义务人不得以其不提示票据或者不占有票据而拒绝履行其义务。当然,行使该权利不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
  二、哪些情况会丧失票据权利
  1、付款。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0条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2条的规定,被追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进行相应金额的清偿后,其责任解除。这时,并不是所有的票据债务都归于消灭,依被追索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票据的出票人履行完追索义务,票据权利完全消灭;被迫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一,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可以因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
  5、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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