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王惟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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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惟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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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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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权利瑕疵是什么?权利瑕疵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是指买卖合同标的上附有第三人权利或侵犯了第三人权利,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第三人的权利也随之合法转移或继续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成为买受人的负担,妨碍买受人取得和行使对标的物权利的情形。
权利瑕疵是什么
  一、有哪几种权利瑕疵类型
  (1)出卖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此种情况一般称为出卖他人之物,是指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第三人,出卖人根本不享有所有权却以所有权人自居,并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出卖人即使已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于买受人,但买受人却很难从法律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不完整,处分权受到法律限制。第一,出卖人虽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因为在该标的物上同时并存了他物权,使所有权的权能受到限制。比较典型的限制物权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第二,第三人基于法律规定预先取得了某项权利,此时,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售,买受人取得的权利也是不充分的,有可能受到在该物上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或他物权人的追索,如基于租赁关系而产生的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三,出卖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标的物的合法的权利凭证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权,如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变电站,应当通过政府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取得完整的变电站所有权。
  (3)共有人出卖与他人共有份额的财产或者出卖全部共有财产。共有是共有人对同一标的物共同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按各自应有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按份共有人只有将其应有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如出卖人在按份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离之前出卖或者将不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出卖,都将导致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在共同共有中,对标的物的处分通常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但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其中部分共同共有人享有对共有财产处分权的,则该共有人依法或者依据约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因此,部分共有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处分权或者所有共同共有人约定授予的处分权的情况下,将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出卖,将会导致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另外,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均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将会导致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存在。
  (4)出卖人对标的物不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虽然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但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此时出卖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行为有效。处分权来源于法定或约定,如法院依法处分查封、扣押的财产,行纪人接受委托出卖标的物等。如果出卖人出卖他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亦无有效的授权,则此时标的物将会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影响处分的效力。
  (5)标的物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如受让的标的物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产品,买受人可能因为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权利瑕疵产生的后果有哪些
  (一)违约金。双方当事人有关十权利瑕疵的违约金的约定时,出卖人应依照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规定时,买受人不得主张违约金。
  (二)主张实际履行。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属于第三人所有或者第三人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标的物被第三人追夺时,买受人得主张实际履行,要求出卖人依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因此而造成迟延履行的,仍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三)主张解除合同。在出卖人不能实际履行或者买受人不需要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得主张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买受人享有解除权。
  (四)主张损害赔偿。因权利瑕疵而致买受人受有损害时,买受人得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所受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汐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
  (五)减少价款、拒付价款或主张返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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