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公告1312-4发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5-19
  主要相关标准
  1312-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必须至少五年每开展一次,必须由来自组织外部、合格且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负责实施。首席审计官必须与董事会讨论:
  ①更为频繁地开展外部评估的必要性;
  ②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资格和独立性,包括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释义:
  合格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需要两方面的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专业实务和外部评估程序。胜任能力可以通过经验和理论学习获得。经验来源于在规模、复杂程度、所属部门或行业类似的组织从事的工作,类似程度越高,经验越有价值。对于检查小组而言,并非小组内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的胜任能力,只要检查小组作为一个整体具备胜任能力就是合格的。首席审计执行官利用职业判断评估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是否充分胜任。
  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意味着与检查工作不存在任何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不隶属于或受控于被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
  1.“公共部门”包括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所有或控制的部门或企业(实体)。在公共部门,出于外部评估的目的,分属于不同层级的政府内部审计部门是独立的。
  2.准政府机构,如联合国、欧盟,也包括由多国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组织、机构或公司。这类国际组织,由于其多层级的性质应当遵循私营部门的指引。
  3.实施外部评估的评估组成员应独立于该组织及其内部审计部门。特别是,评估组成员与组织及其人员应不存在实质的或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评估组独立性的评价包括以下方面:
  (1)独立于组织是指不受接受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的影响。选择外部评估人员时要考虑其与组织是否存在实质的、潜在的或可能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可能源于过去、现在或可能与组织及其人员或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包括私人关系、商业关系或二者兼顾。
  (2)公共部门中,在同级政府(国家、州/省、县或市政府)不同组织的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个人,出于外部评估的目的,也是独立的。
  (3)在同级政府所属的一个或多个内部审计部门向同一个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的情况下,即使评估人员在不同的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出于外部评估的目的,仍不认为其是独立的。只有独立于每个组织的评估人员,才能开展外部评估。
  (2)在三个或更多组织之间(例如,在行业或类似组织、地方协会、其他组织)相互开展同业互查,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独立性目的,但必须保证不发生独立性方面的问题,并且所有成员可以不受制于条件限制充分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两个组织之间相互开展同业互查,不能通过独立性测试。
  4.评估组的独立性包括潜在的利益冲突需要和董事会进行讨论。
  5.选择评估小组时,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考虑他们对于开展公共部门外部评估所具有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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