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号内审准则:与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的关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5-20
  *9章  总则
  *9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因其隶属于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所形成的接受其领导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6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6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6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的领导;
  (二)向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在设立监事会的组织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的领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领导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四章  向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
  (三)对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评价;
  (四)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及其原因分析;
  (五)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与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交流:
  (一)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关注的领域;
  (二)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董事会或者*6管理层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a1实务;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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