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法律法规》内容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19
  2014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法律法规》详情请见正文。
 
  第八条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五千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八亿美元的人民币。
  国家外汇局根据资本市场和国际收支情况,可以调整单个合格投资者上述申请投资额度的上下限。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在获得外汇登记证三个月内未汇足本金而需在原批准额度以内汇足本金的,或汇出部分本金后再汇入本金的,或增加投资额度的,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包括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外汇登记证
  (三)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境内证券投资情况报告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并通过托管人向申请人转送;决定不批准的,通过托管人向申请人转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投资本金在境内的停留期间自合格投资者*9次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投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申请将全部投资额度或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转让申请: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合同
  (三)外汇登记证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商中国证监会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国家外汇局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通过转让方和受让方托管人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转送。决定不批准的,通过转让方和受让方托管人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转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国家外汇局批准合格投资者将全部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的,相应调整受让方的投资额度。转让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将外汇登记证交还国家外汇局。
 
  最后,高顿网校预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CIIA > 考试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