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法律法规》内容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19
  2014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法律法规》详情请见正文。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申请将全部投资额度或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的,受让方应当先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转让申请。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合格投资者应当而且只能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一)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申请书;
  (二)外汇登记证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正式托管协议
  (四)托管人按规定监督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使用的书面承诺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托管人可以凭国家外汇局的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托管人应在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将外汇登记证交还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汇出
  (二)已全部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解散、破产并完成清算程序
  (四)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已自动失效或已交还中国证监会
  (六)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汇兑管理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日汇入本金超过等值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情况,可以建议合格投资者在其投资额度有效期内调整本金汇入的时间。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应根据汇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或其托管人当天挂牌汇率的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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