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不是17%的税率,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这是条例和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规定的,但有一特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前提,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