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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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112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提升协会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注协报送检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指导思想
  (一)推行网上年检,加强注册管理信息化
  根据中注协年检通知要求,2014年任职资格检查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年检。开展网上年检工作,有利于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能,体现注册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宗旨。网上年检的基础信息将以2013年12月31日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从业人员的信息为准。系统将于2014年1月1日开通,届时各事务所要结合本所实际情况,按照时间节点有序、分步推进本所的检查工作。
  (二)更新系统信息,为与综合评价数据联通奠定基础
  2014年度检查工作要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更正、更新信息。
  未来综合评价工作的方向是完全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联通,促进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和使用,逐步实现综合评价工作的常规化,减轻事务所信息填报负担。
  (三)依据制度规定,突出检查重点
  依据制度规定,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与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提高实地检查比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检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情形:
  1.中小事务所合伙人任职资格的持续性;
  2.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
  3.事务所实际控制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投诉举报;
  4.对2013年新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情况,重点核查合伙人的专职执业情况;
  5.合伙人的专职执业情况和注销注册人员转非执业会员情况,建议已离开事务所的人员,尽快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市注协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2013年新设立的事务所、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全部实地检查;对2013年度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检查范围
  凡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检查,2014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三、检查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检查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形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指标填写不完整、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5.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未提交检查申请的;
  6.其他需暂缓通过检查情形的。
 
  四、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1.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含发文文号);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请按照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换证证书单列);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4.《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表2);
  5.《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6.《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表内人员类型列必须选择填写);
  7.《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表5);
  8.《2013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附表6);
  9.《2014年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表》(附表7);
  10.2013年以来发生过合伙人(股东)人员变更的事务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本所全体股东《档案机读材料》复印件;
  11.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3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二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12.近期查询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需提供社保局的核定表原件);注册会计师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近2个月工资清单(2013年11-12月);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13.注册会计师2014年度缴纳个人会费的收据(复印件);
  14.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8款规定,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上述第2、5、8、10、12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复印件);
  15.事务所2014年度综合评价信息表(送审时间另行通知);
  16.事务所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检查申请并打印显示结果的截图;
  17.特殊事项说明,即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和已故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为便于归档保存,以上资料(除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请使用A4纸张。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在检查通过并公告后发还,检查期间请预先复印留存,如需外借证书原件,请事务所提供加盖公章的借据。
 
  五、检查步骤
  1.各事务所应于2014年1月14日前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学习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检查附表;
  2.事务所审核注册会计师个人提交的《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经董事会讨论后,由主任会计师签署意见,同时,根据本所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事务所应于2014年1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检查材料一并报送市注协;
  3.市注协对事务所报来的检查材料进行纸质材料和网上信息的审查;
  4.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5.市注协审查完毕,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确认通过检查;为证书有效内页已使用完毕人员制作新证;在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检查专用章;
  6.在本市主要报刊及市注协网站上公布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同时将检查结果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事务所;发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工作要求
  1.根据中注协通知的要求,2014年需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年检。事务所报送检查材料之前,应首先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wbb.cicpa.org.cn/),提交检查申请并打印截图(ctrl+P);同时完成综合评价系统指标的网上填报工作;
  2.为了便于事务所同志提交年检材料,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50人次(含)以上的事务所送检前请提前一天电话告知注册部,以便进行合理安排;
  3.对申请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事务所需按照换证申请表(附表7)完整填写,并将证书单独提交;
  4.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检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市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5.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应签署被委托人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6.截至当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当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7.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8.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市注协注册部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参加个人年检:
  (1)已与原事务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9.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经审核通过检查后,列入协会代管人员名单进行公告。上述人员须办理完转所手续方可执业,协会代管期限为12个月。
  10.市注协将对未通过检查和不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述人员如为股东的,事务所应当为其办妥退股手续、进行工商备案登记,并将工商备案结果报送市注协和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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