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1-19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的应税服务。
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的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共31项,其中第20~31项是新增内容。(此处列举其中几点,剩下的部分要看教材掌握)
(1)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均征收增值税。
(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5)对企业销售电梯(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 提供建筑业劳务,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 收营业税。
(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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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价外费用常见的有: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④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三种折扣:
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新产品的市场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链接】消费税中,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因其从量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逾期不计算消费税。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8)融资租赁企业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0)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11)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由于视同销售没有售价,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注意这里是有顺序的,做题时不是所有都适用组价的,一定要按照顺序来选择价格。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价中还应加上消费税税额,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不涉及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来说,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购进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买价×13%
烟叶进项税=买价×1.1×1.2×13%
(4)运费进项税的规定
注意:营改增之前,支付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可以按照7%计算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之后,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注意:A:(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1)-(3)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B: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3.进项税额的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
(1)以票抵扣的进项税转出:例如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2)计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包括免税农产品,收购免税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原来支付的农产品收购金额,即成本/(1-13%),然后再乘以相应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转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或销项税=组价×税率
对于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增值税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总的原则: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具体参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
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营改增”也规定: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5.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 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法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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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在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进口货物征税:
1.进口货物的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
(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
(3)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的组合出题是常考的组合,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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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新增:营改增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也按照上述“免、抵、退”税办法。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新增: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2.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计算步骤总结: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免征增值税政策:
(1)销售自产再生水。
(2)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销售自产翻新轮胎。
(4)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免征增值税政策:
(1)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2)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4.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提示:包括转让者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上面的优惠政策并不全,这里只是给大家挑出了比较重要的内容,剩下的税收优惠可以参照教材熟悉一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
(3)向消费者提供应税服务。
(4)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2.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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