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25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合伙人,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B卷)
A.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B.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C.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D.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D
【解析】(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无力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解析】(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该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钱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1)选项A: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4)选项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8年)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B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丁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4)选项D: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要求)。
5、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各位考生想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和答题技巧之外,还可以关注高顿网校的精品网课,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会计从业知识,高顿祝各位考生考试!【进入直播】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有( )。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C
【解析】(1)选项B: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与是否退伙无关;(2)选项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0年)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ABD
【解析】(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正确),这是《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选项C错误);(2)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选项D正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选项B正确)。
3、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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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考试怎么搭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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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优先选择相关联的科目进行搭配报考,这样可以提高备考效率,减轻备考压力,①《会计》与《审计》科目关联度较高,建议搭配报考;②《税法》与《经济法》同属法律范畴,建议搭配报考;③《财务成本管理》与《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联系极为紧密,建议搭配报考。
- cpa一共几门几年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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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总共考7门,其中专业阶段6门需要5年内考完,综合阶段1门没有时间限制,不过要等到专业阶段6门全部通过之后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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