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担保物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18
随着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的发布,各地合格证领取信息已陆续公布,高顿网校搜集整理了全国各省市CPA成绩单及合格证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同时大家也可以通过高顿部落进行讨论相关办理事宜!
一、担保物权概述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抵押权与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指的是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转让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消灭上的从属性则指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由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除拥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外,抵押权还具有不可分性。
①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②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③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④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财产范围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等;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由于设定此类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尚未确定,因处于浮动之中,故称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 抵押权的设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 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5.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 优先受偿的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再指导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 流押合同之禁止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6. 抵押物转让限制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涤除权
原则上,抵押人若为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若是通过代为清偿债务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则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涤除权。
8. 抵押权顺位
(1)同一抵押物上可以设立数项抵押权。为了避免冲突,数项抵押权按照先后顺位实现,在先顺位优先于在后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2)存在数项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9. 抵押权之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10. 抵押权人的孽息收取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孽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孽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11. 抵押与租赁——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2. 抵押权的实现
一般情况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取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了五项基本规则: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5)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3. *6额抵押
*6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6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6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6额抵押全部的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额抵押则是抵押权生效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6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内以及*6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另外,*6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6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4. 抵押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权灭失。若抵押物灭失之后存在赔偿金、保险金等价值转换形态,则抵押权并不灭失,而继续存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转换形态之上,此之谓抵押权物上代位。
(4)混同。若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即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身,用自己的物担保自己的债权显然并无意义,故导致抵押权消灭。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注册会计免费在线模拟试题是注会会计科目复习备考过程中很重要的学习资料。注会考试的难度不低,不但要跟着高顿网校名师学好知识点,还要多做习题,掌握答题技巧,熟能生巧。 进入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
关注“一起学CPA”,新鲜干货一手掌握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点一下领资料
【回忆版】注会6科考试真题
真题高频考点,刷题全靠这份资料
下载合集
CPA全科学习思维导图
梳理核心考点,一图看懂全部章节
下载合集
2023年CPA备考学习打卡表
全科备考学习打卡表,备考按照计划走
下载合集
CPA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 注会考试怎么搭配科目?
-
建议优先选择相关联的科目进行搭配报考,这样可以提高备考效率,减轻备考压力,①《会计》与《审计》科目关联度较高,建议搭配报考;②《税法》与《经济法》同属法律范畴,建议搭配报考;③《财务成本管理》与《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联系极为紧密,建议搭配报考。
- cpa一共几门几年考完?
-
cpa总共考7门,其中专业阶段6门需要5年内考完,综合阶段1门没有时间限制,不过要等到专业阶段6门全部通过之后才能报考。
- cpa一年考几次?
-
cpa考试一年考1次,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中,只有一次报名和参加考试的机会,近几年的cpa考试时间都是安排在8月份,报名则是在每年4月开始,考生一旦错过每年规定的cpa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都只能等到下一年报考。
- cpa的含金量如何?
-
在财会行业中,cpa的含金量可以说非常高!cpa证书执业人员,具有在审计报告签字权,能够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其它的机构认可,持有cpa证书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会计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也可以在商业银行、上市公司、政府部门等单位从事财会相关的工作。很受业内人士认可和重视,年薪基本都是10万起步,而且升职、加薪的机会也更多。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合伙企业要缴纳哪些税 2023-10-11
-
物权的效力包括什么 2023-10-11
-
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是多少 2023-10-11
-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023-10-11
-
合伙企业的优劣势 2023-10-10
-
一般普通合伙人是什么 2023-10-10
-
共有物的处分包括哪些内容 2023-10-10
-
抵押物的范围有哪些 2023-10-10
-
清算组织的职权有哪些 2023-10-09
-
实缴出资额为零说明什么 2023-10-09
-
公司注销是什么意思 2023-10-09
-
商业汇票是什么意思 2023-09-12
-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2023-09-11
-
对公账户转私人账户限额多少 2023-09-06
-
代理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2023-09-05
-
代理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2023-09-05
-
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2023-08-30
-
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 2023-08-23
-
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 2023-08-22
-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2023-08-21
-
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 2023-08-18
-
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2023-08-17
-
什么叫反补贴调查 2023-08-16
-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什么 2023-08-15
-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2023-08-14
-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23-08-11
-
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的区别 2023-08-10
-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2023-08-09
-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2023-08-03
-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如何体现 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