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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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2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提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2、股权质押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p="">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4)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还要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提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①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②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③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④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后的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例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采取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本题A选项符合规定(150×10/7≈214>200)。(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本题B选项不符合规定(300×2=600<620)。(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本题C选项符合规定(700×2.5=1750>1500)。(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本题D选项符合规定(1500×3=4500>3900)。
(三)出资期限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相关知识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1)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9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25%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例题1】某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外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1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若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若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C、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完成后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无须履行审批程序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的外资比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A和选项B是正确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如果低于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不管外资比例是否低于2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例题2】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C、该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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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总共考7门,其中专业阶段6门需要5年内考完,综合阶段1门没有时间限制,不过要等到专业阶段6门全部通过之后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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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一年考1次,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中,只有一次报名和参加考试的机会,近几年的cpa考试时间都是安排在8月份,报名则是在每年4月开始,考生一旦错过每年规定的cpa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都只能等到下一年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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