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四讲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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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基础知识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体现的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权利状态,债权是物权发生变动一个主要原因。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人行使权利往往要通过请求债务人来进行,是一种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础知识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应当同时具备客观物质性和可支配性。
(二)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辨析:不动产VS会计上的固定资产】这两个概念不能等同对待,请注意区分,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很多动产在会计上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不动产中的“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往往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区分的意义
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不动产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多为流通物。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则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3}*]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从一堆苹果中指定一个)。
(2)区分的意义
①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②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1)区分标准
①两个独立物
②一物依附于另一物
(2)举例
(3)区分的意义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
①两个独立物
②一物产生另一物
(2)举例
(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4)区分的意义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②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③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④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1)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养殖场购买了100头生猪,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派车到上海提货(交付地点为上海),取货回来车行至河北时,有一头母猪产崽,生下5头小猪,由于是交付之后才产崽的,5头小猪归甲公司所有,换个角度讲,乙养殖场并未多交标的物,不能向甲公司主张多支付5头小猪的价款;(2)如果双方约定由乙养殖场送货上门(交付地点为北京),车行至河北时产下的小猪应当归乙养殖场所有,如果甲公司要求留下小猪应当向乙养殖场支付5头小猪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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