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梳理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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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合同法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结合是必然的,物权是物的归属法,而合同法是物的流转法,一静一动。与合同法结合时,可围绕不动产展开,也可围绕动产展开,如果围绕不动产展开,更可能侧重于考查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围绕动产展开,更可能侧重于考查合同法的规定(比如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一)物权法
物权法中在案例分析题中,物权的变动问题涉及到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时,对于基于事实行为,要注意一定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涉及到开发商盖房子的题,不要落下合法二字,违章建筑物可不行)。
不动产物权的问题主要盯住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一,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一套房屋上有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购买这套房屋的买受人交易对象来说将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对待,这也是个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点。
(二)合同法
合同法还需关注以下几个点: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分。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什么情况是合同法定解除,什么情况是随时通知必须要搞清楚,会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损害赔偿会考到案例分析题。尤其是违约金和定金的问题,注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4、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1)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9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货交*9承运人视为交付)
④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出现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
①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③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④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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