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八章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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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考点复习】《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考点复习】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考点复习】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当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下称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为三种情况:
(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①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②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考点复习】破产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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