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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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认缴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股东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2.财产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股本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和缴纳方式的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股份公司类似。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相当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发起人的责任。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出资,还有两点特别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
公司这时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股份从注册资本中消除,另一种是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相应的股份。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被除名股东仍然应当承担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将股东除名的做法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规则。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受让人承担原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必然减少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股权的可转让性。
【考题·单选题】(2012年)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乙。乙受让该股权时,知悉甲尚有70%出资款未按期缴付。下列关于甲不按规定出资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乙对此不承担责任
B.甲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对此不再承担责任
D.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的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有缺少便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但如未加载明,可由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无强制记载规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于章程之中的内容。
【相关考点】如果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票据无效。如果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与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部分说明的内容基本相同。这里仅就公司设立登记后的有关内容作一些补充说明。
1.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司登记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注册号等。公告后,公司设立程序即为完成。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2.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与股份公司相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之外必要的时间,由于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召开的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普通决议。
(3)与股份公司不同的是,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计算是以公司全部股权为基数计算通过的表决权,而不是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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