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5)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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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1.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2.上市公司收购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这里所指的实际控制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收购人
1.上市公司收购人是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3.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张某(男)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无相反证据,下列人员如果与甲公司同时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张某 B.张某的父亲
C.张某的老婆 D.张某的儿子
E.张某的女婿 F.张某的岳母
G.张某的姐姐 H.张某的弟妹
I.张某的小舅子 J.张某小姨子的老公
K.张某的叔叔
【正确答案】K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考题·多选题】(2007年)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根据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C是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选项A属于第(3)种一致行动人的情形;选项D属于第(8)种一致行动人的情形;选项B属于第(9)种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4.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9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是( )。
A.收购人甲公司当年净利润比上一个年度下降30%
B.收购人乙公司在过去1年中因有重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C.收购人丙公司已经拥有被收购公司20%的股份,打算继续收购
D.收购人丁某曾经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不可抗力原因,该股份有限公司已在4年前破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三)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禁售义务。收购入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此外,新修订的《收购办法》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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