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6)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5-26
高顿网校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财经考试历年真题汇总,来帮助想要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进入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
第六节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上述人等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4.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及时披露等。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包括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包括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刑法》分别针对发行时虚假陈述行为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民事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投资者可能据此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造成了投资损失。
(1)《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③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考题·多选题】(2012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B.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保荐人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C.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三)虚假陈述的认定
1.在实践中,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追究面临两个难题,一个是因果关系的确定。投资者要想实现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在虚假陈述行为和其投资损失之间建立其因果关联。另一个是诉讼方式上。
2.《审理证券民事案件规定》中采取了“推定信赖”的方式,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对因果关系推定,表现为对两个时间段的认定。
(1)买入时间段,“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2)损失产生时间段,“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只要投资者的损失产生在这个时间段,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因此,只要投资者买入行为和损失的产生符合上述这两个时间段的要求,投资者即满足了证明虚假陈述和投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被告如果不想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可以想象,被告要证明上述情形会比较困难,相应原告起诉的成功率会大大增强。不过,要想确定上述两个时间段,几个时间点的确定很关键,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
4.虚假陈述实施日
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比较容易确定,即信息披露的公布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信息披露应当在指定媒体首先披露。因此,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以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5.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
*6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在解释中认为:
(1)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
(2)媒体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示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其引起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其揭露行为的时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6.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7.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1)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8.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例题·单选题】2013年1月10日,甲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重大利好消息。2013年2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乙证券报首次揭露了甲公司的虚假消息。2013年3月30日,甲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下列投资者中,属于因甲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是( )。
A.张某在2012年12月1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月5日卖出,产生亏损
B.李某在2013年2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2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
C.王某在2013年2月1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3月5日卖出,产生亏损
D.赵某在2013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4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虚假陈述。选项A买卖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B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C属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选项D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9.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10.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高顿网校会在*9时间通知大家,敬请关注高顿网校*7考试动态【提示:“Ctrl+D”收藏此页面】。

关注“一起学CPA”,新鲜干货一手掌握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点一下领资料
【回忆版】注会6科考试真题
真题高频考点,刷题全靠这份资料
下载合集
CPA全科学习思维导图
梳理核心考点,一图看懂全部章节
下载合集
2023年CPA备考学习打卡表
全科备考学习打卡表,备考按照计划走
下载合集
CPA备考 热门问题解答
- 注会考试怎么搭配科目?
-
建议优先选择相关联的科目进行搭配报考,这样可以提高备考效率,减轻备考压力,①《会计》与《审计》科目关联度较高,建议搭配报考;②《税法》与《经济法》同属法律范畴,建议搭配报考;③《财务成本管理》与《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联系极为紧密,建议搭配报考。
- cpa一共几门几年考完?
-
cpa总共考7门,其中专业阶段6门需要5年内考完,综合阶段1门没有时间限制,不过要等到专业阶段6门全部通过之后才能报考。
- cpa一年考几次?
-
cpa考试一年考1次,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中,只有一次报名和参加考试的机会,近几年的cpa考试时间都是安排在8月份,报名则是在每年4月开始,考生一旦错过每年规定的cpa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都只能等到下一年报考。
- cpa的含金量如何?
-
在财会行业中,cpa的含金量可以说非常高!cpa证书执业人员,具有在审计报告签字权,能够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其它的机构认可,持有cpa证书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会计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也可以在商业银行、上市公司、政府部门等单位从事财会相关的工作。很受业内人士认可和重视,年薪基本都是10万起步,而且升职、加薪的机会也更多。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合伙企业要缴纳哪些税 2023-10-11
-
物权的效力包括什么 2023-10-11
-
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是多少 2023-10-11
-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023-10-11
-
合伙企业的优劣势 2023-10-10
-
一般普通合伙人是什么 2023-10-10
-
共有物的处分包括哪些内容 2023-10-10
-
抵押物的范围有哪些 2023-10-10
-
清算组织的职权有哪些 2023-10-09
-
实缴出资额为零说明什么 2023-10-09
-
公司注销是什么意思 2023-10-09
-
商业汇票是什么意思 2023-09-12
-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2023-09-11
-
对公账户转私人账户限额多少 2023-09-06
-
代理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2023-09-05
-
代理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2023-09-05
-
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2023-08-30
-
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 2023-08-23
-
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 2023-08-22
-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2023-08-21
-
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 2023-08-18
-
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2023-08-17
-
什么叫反补贴调查 2023-08-16
-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什么 2023-08-15
-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2023-08-14
-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23-08-11
-
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的区别 2023-08-10
-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2023-08-09
-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2023-08-03
-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如何体现 2023-08-02
更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