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八章(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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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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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当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下称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任何贡献,赋予其重整申请权是没有意义的。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为三种情况:
(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①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②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根据《破产司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界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4.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考题·单选题】(2006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回破产申请,该期限是( )。
A.法院受理案件之前
B.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前
C.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前
D.破产程序终结之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程序
【考题·多选题】(2006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程序。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考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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