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终止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06
一、解除
(一)合意解除
1、约定解除权: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提示:对方虽有异议,但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有()。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答案:A
解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债权人甲转让权利的,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此,乙有权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二、抵销
1、法定抵销;《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这项要件的规定是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抵销为前提的。
提示: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法定抵销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B、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已经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C、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
D、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答案:B
解析: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三、提存
1、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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