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5-27
  各乡镇、农场管理区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县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我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学时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均属2013年度继续教育对象,2013年度会计人员接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
  1、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继续教育培训地点:
  江陵县委党校。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3年5月9至5月10日。
  财政局会计科(县财政局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4731970;联系人:宋池松13972357761;李佑娟13872241388。
  五、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及学时登记
  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其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荆州市三联财务策划有限公司负责(联系人:刘本坤,电话:13872401578);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计科负责。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后7日内,将参加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时登记。
  六、培训管理
  (一)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使会计人员都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时间,培训结束7日内将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上报县财政会计科备案。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考核,对只收费不培训的实施一票否决,取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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