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证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规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即在财政部内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 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1979年改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并确定会计立法应贯彻“统一[*{a}*],分级管理”的原则。除重要的会计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1954年以前为政务院)制定颁布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这样,既满足了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需要,又适应各级机构管理经济的需要。
  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大量会计法规,并且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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