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税款征收(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28
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无法依据账簿资料确定应纳税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1)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1)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2)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A.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B.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C.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申报的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答案】D
【例题·判断题】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答案】对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例题·多选题】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要有( )。
A.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B.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D.可以同时采用以上方法核定
【答案】ABCD
(三)应用
1、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以企业所得税为例说明)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两种: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其中,应税所得率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例题·多选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相关计算公式为( )。
A.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B.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C.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D.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答案】ABD
【例题·多选题】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下列计算公式中,正确的有( )。
A.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B.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C.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D.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答案】AB
四、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未考过,了解)(一)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免费咨询)。
2、有权要求保密。
3、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
5、可以书面申请减免税。
6、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3年内发现的,还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有权申请代扣、代收手续费。
8、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信息,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2、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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