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专业职务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31
  *9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收款员
  3.审计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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