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利息的确认与计量-会计基础知识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4-18
  短期借款必须按期归还本金并按时支付利息。由于短期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不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有一定的区别:如果银行对企业的短期借款按月计收利息,或者在借款到期收回本金时一并收回利息,但利息数额不大,企业可以在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或在实际支付利息时,直接将发生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如果银行对企业的短期借款采取按季或半年等较长期间计收利息,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收回本金时一并计收利息,数额较大,为了合理地计算各期损益额,保持各个期间损益额的均衡性,企业通常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的要求,采取预提的方法按月计提借款利息,计入各期损益(财务费用)。
  短期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利率×计息期限
  短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核算,需要设置“短期借款”和“应付利息”等账户。
  “短期借款”是负债类账户,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余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取得的短期借款,即短期借款本金的增加,借方登记短期借款的偿还、即短期借款本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的余额。短期借款应按照债权人的不同设置明细账户,并按照借款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应付利息”是负债类账户,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应付利息,记入本账户贷方;实际支付利息时,记入本账户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而未付的利息。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利息”科目;偿还短期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时,借记“短期借款”、“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4—53]某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的临时性需要,于2008年4月15日向银行申请取得期限为6个月的借款100 000元,存入银行。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短期借款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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