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的提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4-18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但此项公积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培根固基,抵消物价变动的影响以及弥补亏损等。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反映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与使用。
  [例4-78]某公司2008年度的净利润为8 000 000元,由于公司的盈余公积尚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假设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则应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为800 000元(8 000 000×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0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00 000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例4-79]某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从本年度净利润中提取2 000 000元的任意盈余公积。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 000 000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 000 000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对留存收益总额和所有者权益均无影响。通过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减少了当期可供分配的利润,其目的在于保持财力以应付特殊情况。如果企业估计将来有足够的现金流入,也可以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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