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重点要点(7.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2-11
会计从业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重点要点(7.3)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14.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一般来说,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入账;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15.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1.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之前,根据财产盘盈,盘亏的数字,编制会计分录。
  2.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1.财产盘盈的账务处理 ;
  (1)发现时(审批前)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审批后
  a.原材料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b.现金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2.财产盘亏的账务处理
  (1)原材料或商品盘亏
  a.原材料或商品盘亏,审批前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b.原材料或商品盘亏,审批后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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