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人员补办继续教育相关事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1-27
会计从业
  相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财政网站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财政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二)培训机构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各项规定,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规定的培训内容及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计划,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人员要求,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分月培训计划(包括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与2013年继续教育)应于每月(从5月开始)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数据导入会计管理系统并上报学员考勤情况。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合理制定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如实上报学员考勤情况,严格禁止只收费不培训。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查询要方便。
  5、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未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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