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8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等规定,现制定南充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支付范围
凡依法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招标文件资格、商务、技术咨询论证,质疑、投诉复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以下简称评审活动),应依法获取劳务报酬。
二、劳务报酬资金渠道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可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在采购项目资金中列支,并向代理机构据实支付招标服务费。
住南充的省管单位、大学(专科)院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集中采购机构免收场租费等费用。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同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同酬管理。 三、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时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在2小时内完成评审活动的,评审费标准300元。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30分钟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增加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
采购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或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150元。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迟到和早退。因评审专家迟到(不超过30分钟),但不影响评审工作的,使用单位扣除评审劳务费100元,其行为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
因评审专家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导致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使用单位不得支付评审劳务费,其行为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原则上政府采购单次/每日评审劳务费*6不超过1000元。 四、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活动的交通费用,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往返的实际费用支付。交通费执行标准:南充市(市辖三区)以外的县市补助100元,广安、遂宁、巴中市补助150元,广元、达州市补助200元,成都、绵阳、德阳市补助300元,其他市州补助400元。
原则上评审专家不得自行驾车到达评审活动现场,如确需自行驾车的,可按交通费补贴执行。使用单位不承担因自驾车导致的任何事故责任。
前段所称异地参加评审,是指接到参加评审通知从所在地到其他市、县(市、区)参加评审的情形。但在南充市所辖主城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之间评审的除外。
五、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盒餐和普通标准间由使用单位提供,不支付现金。 六、比照事项
采购人代表评审费比照评审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由采购人单位列支。
七、专家违规情形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交通费用。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导致废标或采购活动终止,经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复核发现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
(三)评审活动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八、监督检查考评
使用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以其他名义补助评审专家劳务费用。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严把握支付标准,并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价范围。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
南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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