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变化?——新旧规定对比,高顿网校小编为您解疑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26
根据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从4月份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政策,将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为此,记者特别走访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新政带来的变化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将新旧政策进行了逐一对比。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变化
原规定: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规定: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点:对于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范围的变化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2014年第1号)规定,自2014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变化点:由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所得税优惠办理备案的变化
原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四点规定,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五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变化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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