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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品是借款人为取得贷款或其他信用而抵押的资产,若借款人违约,该资产即被贷款人没收。
抵押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品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权标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权人的制约和干预,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将抵押物转让、出租,但在该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
抵押品的范围
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
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
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财产设为抵押品应注意的问题
有下列财产设定为抵押品时,必须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a、以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可自建造之日起设定抵押权,但该项借款必须用于该建设物的建造。
b、以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物权时,其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而且一旦出现这种重复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应向抵押人作出说明。
c、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只能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同时,借款方还应向抵押人提供共有人表示同意的书面协议。
d、承担连带责任的非法大联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证明。其中,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取得联营他方的书面同意。
e、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审批机关同意。
f、抵押人就其已发包、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原承包、租赁合同依法变更发包人或出租人。
g、抵押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其它可转让的权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h、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证,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但是,不得以下列财产作为抵押品:
a、国家所有的土地、矿山等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物资;
b、使用中的职工宿舍、学校、食堂、幼儿园等社会或企业福利设施及物资;
c、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e、其它依法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抵押物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抵押物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有关动产抵押物状况资料;有关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原发照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后,登记人员应当发给申请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受理通知》。
3、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登记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抵押合同是否齐备;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属于重复抵押登记;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动产;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使用年限。
4、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印章;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注销或者变更:申请人需要注销或者变更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