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知识点--负债融资

来源: 高顿教育 2024-07-20

负债融资是指企业利用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方式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单位等融入资金。相对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传统方式而言,新型负债融资方式日益受到关注。

高级会计知识点--负债融资

(一)可转换债券

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公司融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可转换债券即为一种具有期权性质的新型融资工具。

1、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

(1)基准股票:是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成的普通股票,基准股票一般为发债公司自身的股票,也可以是从属于发债公司的上市子公司股票;

(2)转换期:是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限,转换期可以等于或短于债券期限。在债券发行一定期限之后开始的转换期,称为递延转换期;

(3)转换价格:是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对应的价格,每份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的普通股数称为转换比率,其计算公式为:转换比率=债券面值/转换价格,股价是影响转换价格高低的最重要因素。发债公司一般是以发行前一段时期的股价的均价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换价格。如果某企业先发行可转换债券,后发行股票,一般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础,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4)转换价值:转换价值是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的普通股股票的总价值,在转换期内,债券投资者面临是否应转换为股票时,应了解债券的转换价值。每份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计算公式是:转换价值=转换比率x股票市价,投资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换价值与纯债券价值的权衡比较;

(5)赎回条款:是指允许公司在债券发行一段时间后无条件或有条件在赎回期内提前购回可转换债券的条款,有条件赎回下,赎回条件通常为股价在一段时间持续高于转股价格所设定的某一幅度。可转换债券的赎回价格般高于面值,超出的部分称为赎回溢价,计算公式为:赎回溢价=赎回价格-债券面值

(6)强制性转股条款:要求债券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设有该条款的发行公司大多数为非上市公司,这些公司通常将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权益融资的手段,并不打算到期还本;

(7)回售条款:可转换债券的回售条款是指允许债券持有人在约定回售期内享有按约定条件将债券卖给(回售)发债公司的权利,且发债公司应无条件接受可转换债券;约定的回售条件通常为股价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股票未达到上市目的等其他条件。回售价格一般为债券面值加上定的回售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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