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宜宾市高级会计师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10-14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一、2013年度初级考试改为在10月26日上午两科连考,考试时间为3.5个小时,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10月26日

9:00-12:30

经济法基础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财务管理

  

10月27日

  

9:00-11:30

经济法

0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二、初级资格考试试题全部实行客观化,考生答题只需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即可。
  三、开考前,考生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座次号和准考证号等信息,并用2B铅笔准确填涂准考证号相应的信息点;其次,考生必须在试题本上填写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试题本左上角“试卷类型”下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内,否则无法取得考试成绩。
  答题时,客观试题必须按规定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填涂;主观试题必须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规定区域答题,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楚,并注意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本上答题也无效。考生应注意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禁止折叠,禁止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涂改液、胶带纸和修正带。
  四、考生应及时上网打印准考证,对考生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有错误的报市会计考办予以更正。打印网址如下:
  初中级http://60.208.116.167:8080/ksbm/usercxzkz.jsp
  高级http://60.208.116.167:88/ksbm/usercxzkz.jsp
  五、在打印准考证过程中,如发现照片有错误需要更正的,考生需提供如下资料:
  1、考生电子版照片。
  2、考生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3、考生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
  4、原错误的准考证打印件。
  请于10月24日前,交到宜宾市翠屏区小北街9号市财政局会计科杨学勤处。
  六、考生应注意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遵守考试纪律,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正确观念,营造和谐、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七、宜宾市会计考办考试值班电话:0831-8221473。
  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
  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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