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市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22
【高顿小编】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科学评价,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人社部部署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5年全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紧密围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为主题,以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为导向,以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为重点,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二、评审政策
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人社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评审时间
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12月31日前结束。各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安排另发文通知。
四、申报数额
(一)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结构比例或空岗补缺的办法,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首次申报职称时可不占用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
五、职称改革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广泛调研,拟开展以下七点职称改革工作:
(一)创新机制,支持自贸区、自创区发展建设。一是拓展职称评价范围,加快推进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优势支柱产业发展,启动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系列、民用航空工程技术系列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的职称评审试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二是创新职称工作机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自贸区、自创区内聚集的国家级科研院所中开展职称“以聘代评”改革试点,探索开展试点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自主评聘改革,赋予用人单位更多的选人用人自主权。
(二)政策导向,鼓励科技人才向创新创业一线集聚。经单位同意留职留薪进行创新创业的科研人员,可以从两个渠道参评职称。一是通过原单位申报,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业绩可按照相应评审标准的要求作为参评职称的内容,留职留薪期间参评职称的,可不受职称结构比例限制;二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创新创业单位申报,经评定取得的职称资格,可以作为科研人员回到原单位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增设级别,打造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领军队伍。一是开展好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政策组织好具体实施,重点鼓励和支持自贸区、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选拔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经济发展规律、懂经营善管理的高层次人才;二是探索在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设置正高级,畅通中等职业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我市职业教育的领先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三是组建文物博物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委会,适应我市文物博物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评审效率。
(四)完善政策,增强高校教师“以聘代评”公正性。完成全市16所普通高等院校和市委党校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修订标准、规范程序,不断完善自主聘任的各项制度,注重化解引发的矛盾,更加有效的发挥各学科评议组、校学术委员会和校聘任委员会的作用,不断体现“以聘代评”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五)分类管理,提升评价标准和方式的科学性。一是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修订完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档案系列等评审标准,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的特点,更加注重对实践成效的考核,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要求,体现出评审标准对人职匹配程度的准确判断,不断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勇于创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业绩;二是在条件成熟的系列推广答辩评价方式,对于卫生技术、工程技术机械专业、会计、经济、图书资料等系列,探索在高级职称评价中增加答辩环节,更直观的反映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职工作的理解,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
(六)优化结构,调整部分系列(专业)职称结构比例。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农业技术、中小学教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结构比例现状,对条件成熟、论证充分的,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结构比例意见注重服务基层、倾斜一线,起到改善和缓解区县及基层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结构矛盾的作用,鼓励更多的基层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有效增强基层单位服务社会的能力。
(七)注重业绩,引导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一是鼓励在我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产业发展建设中涌现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越级评审职称,以人才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促进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蓬勃发展;二是加强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落实海内外引进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数额等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三是支持非公组织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职称评审,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服务质量,主动解决非公单位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实际困难,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六、工作程序
(一)申报工作要求
1.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申报工作须按照基层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局级单位呈报的程序进行;对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档、受聘于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聘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推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管区县局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呈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呈报环节中不得由申报人或基层单位直接向评委会报送材料。
2.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三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制。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学历证书存有疑义的,可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材料。对弄虚作假、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二)评委会工作要求
各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6号)精神,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委专家的培训,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好评审各环节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1.各评委会拟组建或调整评委专家库的,请于8月底前由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方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2.各评委会须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评审,超出评审专业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材料,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受理,对违规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召开评审会议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抽取执行评委,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评委会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4.各评委会在收取和使用评审费用时,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遵照收费程序和收费标准开展工作。使用评审费用时,须按照我市关于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各区县、委办局(集团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验证。各职称评委会在收取材料时,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核查。
(四)总结和数据统计要求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和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信息采集和职称总结工作。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各评委会呈报材料时,要按照全市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各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系列职称工作的重点,对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总结和建议,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五)证书颁发要求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汇总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汇总完整后即可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办理职称证书,2016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职称证书核发工作。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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