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两个公司任职所得税的处理之详解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5
  现在企业中的高管在多家公司任职早已不是新鲜事,加上外派服务的增多,通常会出现以下常说的“员工在两个公司任职”情况,对于此类员工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我局有部分企业的员工在市内其他关联企业工作,编制仍在原公司,社保也保留在原地,其在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答:应由实际发放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9条规定处理,即: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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