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伙伴婚假有10天 不是晚婚没享受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28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里面转发了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即[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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