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0-17
高顿网校友情整理:广东国税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并赋予税务机关一定幅度的裁量权。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及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本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组成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组成。
其中:《实施办法》全文共三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要求;《裁量基准》则对五大类共323种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程度的违法情节设置了相应的具体处罚裁量基准。
四、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五、《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二)《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2.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纳税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4.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税务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税务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纳税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达到对违法者教育的目的,不能只注重处罚而忽视教育,也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
(三)《实施办法》(第十条)体现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需对其适用罚款处罚的,只能给予一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问题,即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我们将其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
(四)《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照《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是二年,而《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是五年。《实施办法》依据《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理由主要是:*9,《处罚法》是一般法,《征管法》为特别法,在法的位阶相同情况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根据《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适用《征管法》,即追溯时效是五年。
(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参照《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国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六)《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适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严重”档次并在该档次内确定较高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如下:
1.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2.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3. 阻挠国税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 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5.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6. 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7. 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参照《处罚法》第五章*9节的规定,明确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明确国税机关可以对处罚决定进行公告,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裁量基准》的主要特点
(一)将违法行为划分不同的裁量阶次。《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处罚条款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 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将具体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阶次,并分别对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处罚金额。但对个别性质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违法行为,在划分裁量阶次时则不设置“轻微”(“较轻”)阶次,只分为“一般”、“严重”阶次。
(二)明确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中裁量因素分为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法定裁量因素根据罚则确定,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酌定裁量因素是划分裁量阶次的依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次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等。
(三)区分不同违法主体确定不同的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到不同违法主体间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差异,《裁量基准》对部分违法行为分“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或其他组织”两类适用不同处罚标准。
(四)全省统一处罚裁量基准。在合法性原则下,《裁量基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全省实际,对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规定具体、合理的处罚金额,不仅能起到保护执法人员的作用,也可起到同案同罚的作用,防止行为人对各市县国税局因处罚标准不一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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