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税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的解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0-17
高顿网校友情整理:江西国税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的解读
为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我局曾于2009年10月2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做出规定。随着工作的进展和问题的产生,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受益所有人”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为此,我们拟定了本公告。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如果从企业的成立时间等因素可以判定其没有避税目的,是否可以据此肯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答:不是这样的。这是本公告希望明确的问题之一,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主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申请人是否对相关所得具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等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避税目的,申请人也可能因为没有这些权利而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如何判定601号文中各不利因素的存在与否?在多少个因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答:601号文中各不利因素的存在与否,主要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做出判断,无法给出明确的界限,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我们在公告中列举了一些材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做出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此类材料证明自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对于在多少个不利因素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这一问题,同样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但我们在公告中明确,不能仅因某项(即某一项)不利因素的存在而做出否定的判断。
三、由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是个复杂而耗时的过程,能否制定一些简便易行的方法?
答:经过反复讨论,我们拟定了一个安全港,但仅适用于股息所得。这在国际上也是首创,主要从减少征纳成本的角度考虑。安全港的规定是,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且该公司为缔约对方居民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或者,申请人被这样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且两者中间没有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存在,则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由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还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吗?
答:可以。这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规定。如果缔约对方的居民通过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不论是否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代理人代为从中国收取所得,这一事实不影响其本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也不影响其享受有关协定待遇。但在程序上,公告规定代理人应出具相关声明,并应备有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材料。
五、在审批之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做出改变吗?
答:对于上述通过代理人收取所得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如果通过信息交换可以确认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在各国税务当局现有的合作机制下,如果能证明当初的代理合同只是形式,实质上代理人对所得具有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则税务机关可以改变原来的认定结果。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信息交换通常耗时较多,为了使纳税人尽可能快地享受协定待遇,及时将所得汇出,我们将根据需要在事后有选择性地进行信息交换。
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审批结果,按照税务系统内部通行的关于执法检查或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往往复杂而耗时,这类案件的审批如果不能按照规定在有关时限内完成,如何处理?
答:从税源管理和方便纳税人售付汇的双重角度考虑,公告规定,因受益所有人等问题难以在规定时限内给出审批结果时,可以按暂不享受协定待遇处理。如果事后认定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相应税款。
七、受益所有人问题复杂而又难以制定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如何保证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案件认定时的执法一致性?
答: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对此,其他国家(特别是OECD成员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通常是,将国际税收问题集中化处理,以避免各地执行不一致给国家层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考虑到我国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税务总局负责司局的人力配置和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由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对全国各地所有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件的处理这一设想不现实。为了尽可能解决或缓解该问题,公告规定,如果需要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另外还规定,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在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涉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该互相联系、协商解决,做出相同的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江西省局走进“党风政风热线”与听众互动 2014-11-06
-
江西省局机关组织开展义务献血活动 2014-11-06
-
江西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贻奏深入九江调研 2014-11-06
-
全省国税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 2014-11-06
-
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 2014-11-06
-
江西全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 2014-11-06
-
江西省局举办“税制改革20周年”活动 2014-11-06
-
江西省局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传达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11-06
-
江西市局召开授聘特约监察员大会 2014-11-06
-
江西市局代表九江市参加全省歌咏比赛再获殊荣 2014-11-06
-
江西省局*9督导组第三环节片区推进会在九江市局召开 2014-11-06
-
江西市局召开全市国际税收暨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 2014-11-06
-
江西九江市局召开特约监察员届满欢送座谈会 2014-11-06
-
江西九江市局召开授聘特约监察员大会 2014-11-06
-
强化督查 绩效考核 全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014-11-06
-
强化督查 绩效考核 全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014-11-06
-
国务院**意见 明确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2014-11-06
-
江西国税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江西国税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201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