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0-20
据高顿网校网站小编: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创新意识税务总局顺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这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深刻领会税务总局《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创新意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税收服务、管理和制度创新,切实抓好税务总局《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创新服务,优化登记办理
(一)创新税务登记方式。
一是积极推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税务登记管理。目前已经开展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地区,应按照《意见》要求,优化办理方式。尚未开展联合办证的地区,应按照省国税局的总体规划,结合金税三期工程的试点上线推进该项工作。
二是按照《中共广东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改办发〔2014〕6号)要求,我省正积极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联合办理制度。2014年在珠海市横琴新区、佛山市顺德区等地开展试点,2015年在全省推开。除试点地区外,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地税等部门的沟通,积极探索多证联办机制。
三是积极探索“电子登记”。对试点地区,电子税务登记证件样式和相关工作流程文件须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简化税务登记手续。按照《意见》要求,简化资料提供。
一是纳税人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时,可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二是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三是纳税人在办理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登记时,可不再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监管,强化后续管理
(一)不断完善发票发放的服务与监管。各地可根据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以满足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用量;对使用普通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一次性供应3个月的发票用量,免除纳税人多次往返的负担;对偶然发生的较大金额业务或暂时无法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千位以上)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普通发票。
(一)不断完善发票发放的服务与监管。各地可根据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以满足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用量;对使用普通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一次性供应3个月的发票用量,免除纳税人多次往返的负担;对偶然发生的较大金额业务或暂时无法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千位以上)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普通发票。
(二)进一步简化纳税申报。不断完善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系统,积极推行网上认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全省范围推行网上抄报税工作(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以采取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国税局提供出口退(免)税远程预申报服务,以提高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通过率,便利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降低办税成本;提供多渠道申报方式,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由选择办税大厅、自助办税终端、邮寄、网上申报、手机、电话、微信等多种申报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加强后续管理。各地要根据《意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特点,及时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相关税收管理工作指引或实施办法。尤其在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和发票管理等方面,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或实施办法,推动税收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引导纳税人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四、落实措施,加强风险防范
(一)积极防范发票发放的风险。树立风险管理的理念,着重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后的日常管理。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动态管理纳税人的单次发票领用量,减少人为控票。
(一)积极防范发票发放的风险。树立风险管理的理念,着重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后的日常管理。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动态管理纳税人的单次发票领用量,减少人为控票。
(二)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开展纳税评估。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各地要加强交流,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好经营异常名录,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信息资源进行综合管理运用,尤其要加强对“黑名单”的应用管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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