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服务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服务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5-2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大力支持传统支柱产业提档升级。加大增值税转型政策落实力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依照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鼓励和引导支柱产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认真落实好国家对低排量汽车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推动我市环保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加快建设低碳型城市,支持钢铁、石化企业开发和运用新技术,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及时兑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相应的免征、即征即退等增值税优惠;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所得税收入总额;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10%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全力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贯彻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风电光伏、电力自动化、通信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综合运用增值税、所得税、出口退税等各项优惠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季度申报时即可按15%税率预缴申报;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加快促进八大重点服务产业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打造中国软件名城和服务外包基地城市:2010年底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软件、动漫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09-2013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大型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增值税可实行由总部统一计算应纳增值税,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比例就地申报入库的征收模式。 (四)鼎力服务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落实鼓励“三农”发展以及支持农产品种养殖和初加工等优惠政策,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对企业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且符合规定的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运用现代农业技术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切实落实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引导农民走上集约化经营之路。 (五)着力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至3%的政策,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加速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紧密围绕全市重大产业研发平台、创新型企业孵化平台及资本融资平台建设,落实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项优惠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转制的科研机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符合要求的专项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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