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现行消费税优惠政策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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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现行消费税优惠政策集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11-01-30字号[ 大 中 小 ]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换算标准分别为:石脑油 1吨=1385升;溶剂油 1吨=1282升;润滑油 1吨=1126升;燃料油 1吨=1015升;航空煤油 1吨=1246升。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关于调整税目税率。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1.乘用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摩托车税率。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调整白酒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关于减税免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对上海世博局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9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废止。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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