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税就业和再就业个体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新疆地税就业和再就业个体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享受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  (一)持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劳动社会和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颁发并加盖“自主择业”印章转业证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四)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的随军家属。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员。  二、各类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的,必须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证等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按照新地税发[2009]180号等文件实行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定额减免。  (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仅限对残疾人本人独立完成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但考虑到残疾人员身体的特殊性,为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对残疾人员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项目,凡雇工在2人(含2人)以下,仍可免征营业税(另有规定的除外),雇工超过2人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除另有规定外),凡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凡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除另有规定外),凡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残疾人员、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随军家属,从事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证等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本人办证实行单车减免,既只能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人的一台车辆,且必须做到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证、残疾证、退役军官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随军家属证明等各证照齐全。对于多雇工、多车辆也只能按照本人自有单车享受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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