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掌握政策要点享受再投资退税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掌握政策要点享受再投资退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郭英杰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我国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但是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外国投资者在对该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解读出现偏颇,从而导致外国投资者虽然用从被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但却不能享受到退还已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而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笔者将在该政策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作个总结。 确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时应注意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不应低于5年;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不应低于5年。但是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被投资单位取得相关资格或达到相关标准应注意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在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时达到了产品出口企业的标准,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但是在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应当退回已退税款的60%.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利润确认所属年度应注意: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应注意用实现利润投资或用未实现利润承诺投资的区别: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被投资单位相关资格或资质未能在成立时取得应注意的问题。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金投入使用后的*9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外国投资者取得利润的形式应注意: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任何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所述的直接再投资行为,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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