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对《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对《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子伟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优惠是国家鼓励慈善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税务实践中还存在在10%限额内扣除和全额据实扣除两种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在实施细则中列举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予以税前扣除。国税函[1995]17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以上规定表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的税前列支是没有比例限制的,这一点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 长期以来有资格享受捐赠税前扣除待遇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都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个案发文的形式予以明确,也就是采用列举式,企业向列举名单以外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目前享有该优惠的多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因而这一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向地方性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捐赠税收政策管理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8日联合下发了财税[2007]6号这一操作性文件,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该文件尽管没有对我国现行捐赠税收扣除额度做出变动,但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将捐赠政策适用对象界定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将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明确界定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该文件明确将地方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也纳入优惠范围,并具体规定了9条申请资格确认的条件,其中强调这些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且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等。 为提高确认工作效率,调动地方积极性,文件还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适当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指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纳税人而言,该文件明确: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注:该文件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为文件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即2007年1月18日起执行,所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涉及以前年度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问题时,应当重点检查纳税人能否提供上述1、2两项所要求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和合规的捐赠票据,对于不能提供这些材料的,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应当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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