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丹徒区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江苏镇江丹徒区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1、在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在农村外商投资兴办以发展出口为目的的农、林、牧、养殖业和这些行业的加工业, 其企业所得税也可按24%税率征收。 2、在我区境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3、凡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扩产项目得到批准后,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经企业申请,通过财政返还的方法,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收,三年减半”的待遇。 4、对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免缴地方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免缴地方所得税三年。在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 6、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增值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一事一案”的方法解决。 农业 1、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申请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与农林特产税。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20年。 3、对于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以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可免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 高新技术 1、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有关土地税费及建设配套费,其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年租制或行政划拨方式。 2、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得收入,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其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仪表设备,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 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省有权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后税率低于10%的,执行10%的所得税率。 其它 1、在税收上,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销售年度起五年内,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的,将由企业在次年两个月内提供有关纳税、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县税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2、外商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每年缴纳地方税在5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将其超额部分的10%作为奖励。 3、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按帐面原值的70%计征。 4、地方性的规费,外商投资企业县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规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两免”,即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免收水、气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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