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馨 李文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什么市人民医院不缴税,我自己开的口腔诊所却要缴税?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我这种个人诊所?”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的闵先生拨通了新疆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原来,闵先生曾是乌鲁木齐市人民医院的牙医,辞职后自己开了个口腔诊所,经过4年的努力,诊所已具有一定规模,成了小有名气的私营口腔医院。不久前,闵先生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他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说要对他的相关收入依法征税。办理这些业务之前,闵先生决定先问问12366.坐席员告诉他,市人民医院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闵先生的执业登记中注明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同时,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坐席员进一步解释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是不是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闵先生问。  “不是的。根据财税 〔2000〕42号文件*9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听了你们的解释,我明白了自己的医院为什么要缴税,我会尽快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及时缴纳税款。”闵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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